散剂生产与贮藏的有关规定
1、内服散剂应为细粉;儿科用及外用散剂应为最细粉。用于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外用散剂及儿科用散剂:通过七号筛(中药通过六号筛)的粉末重量,不得少于95%.
2、散剂应干燥、疏松、混合均匀、色泽一致。制备含有毒性药、贵重药或药物剂量小的散剂时,应采用配研法混匀并过筛。
3、多剂量包装的散剂应附分剂量的用具;含有毒性药的内服散剂应单剂量包装。
4、除另有规定外,散剂应密闭贮存,含挥发性药物或易吸潮的散剂应密封贮存。
5、散剂中可含或不含辅料。口服散剂需要时亦可加矫味剂、芳香剂、着色剂等。
6、为防止胃酸对生物制品散剂中活性成分的破坏,散剂稀释剂中可调配中和胃酸的成分。
7、散剂用于烧伤治疗如为非无菌制剂的,应在标签上标明“非无菌制剂”;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“本品为非无菌制剂”,同时在适应证下应明确“用于程度较轻的烧伤(I°或浅II°)”;注意事项下规定“应遵医嘱使用”。